泸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备案审查、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定主体,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法制委)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审查、备案等具体工作(包括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作出的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决议、决定),其他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应当配合其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由报备机构负责具体报备工作。
第五条 报备机构报备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审查报告一份、规范性文件正本三份、制定说明和参考依据三套;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性资料一套。
第六条 县人大法制委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报备形式要件的,应当进行登记;不符合报备形式要件的,通知报备机构补充相应资料或重新报送备案。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八条 县人大法制委对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由县人大法制委提出联合审查书面建议,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可以采取各自分别审查、会议集中审查的形式,联合审查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法制委单独或根据联合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认为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县人大法制委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其自行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制定机关自收到建议自行修改或废止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研究是否自行修改或废止,并向县人大法制委报送结果。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按本办法报送备案审查。
制定机关收到自行修改或废止意见后,不予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销建议、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公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有权向县人大法制委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由县人大法制委接收、登记,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查、研究完毕并反馈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或者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公告、通告、通知、命令、办法、细则等公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