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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人大常委会机关院内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2018-06-28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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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院内车辆停放管理,整顿院内车辆停放秩序,杜绝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消除安全隐患,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自动进出车辆范围。1、单位公车;2、人大机关在职及在人大退休的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属本人所有的车辆;3、在人大工作过且居住在人大原住房内的干部职工,每人只能停放1辆属本人及子女的车辆;4、社会私人车辆或外单位公车需要长期停放的需经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交纳2000元卫生保洁费后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长期停车。

二、其他社会车辆在院内有空车位的情况下,在门卫的引导下方可停放过夜,但财物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并按规定在次日早上8时前必需将车开出并空出车位。

 三、外来机关开会或办事人员临时停车,在门卫引导下按规定停放,要求服从指挥,不得随意停放,阻塞交通。

四、所有车辆,进入院内后, 减速行使, 服从统一指挥,不抢道占道,不鸣喇叭,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内。

五、机关干部职工的摩托车、电动车、 自行车统一停放到停车指定地点内,不得随意停放,影响机关形象。

六、办公室将不定期对车辆停放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擅自停放的车辆,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锁车。第一次开锁并处罚50元,第二次开锁并处罚100元。

七、车辆违章,损坏院内公共设施(包括墙面、花坛、树木、路灯及护栏等),一律照价赔偿。

八、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编制并具有解释权,自2018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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