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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06-28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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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2017年1月2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泸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民主决策水平,逐步做到议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三条  常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我县的遵守和执行,努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我县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常委会每年应当围绕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突出重点,科学选题,加强监督。常委会审议议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  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切实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模范遵守法律和政策,认真行使民主权利,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可临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临时因故缺席时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应定期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将开会日期、会议的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因特殊需要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议程草案后,应做好必要的调查和审议准备。各有关单位须在会前三天将汇报材料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汇报材料送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委审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就有关议题,于会前进行专题调查,在会议审议时作审议发言。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正职因故不能列席时,应委托副职列席会议;邀请县委领导出席会议,邀请县政协领导列席会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副科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邀请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本级人大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常委会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凡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由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以书面形式递交常委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特殊情况临时动议的议案,可以随时提出。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时,有关提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提议案的领衔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审议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审结条件暂不成熟,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办理,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对所审议的议案,可表决通过,也可视情另外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对人事任免案的提请和审议,按《泸溪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要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时,应由县长、院长、检察长、主任委员或委托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副主任委员到会汇报。县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但县长或副县长应当到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应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全县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财政决算和预算调整情况;

(四)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

(六)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人事任免;

(八)撤销属于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指导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一)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十三)常委会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四)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如有必要,可以就审议的问题作出决议、决定。不作决议、决定的,可将会议审议的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也可以将会议审议意见整理成会议纪要,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对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需要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须在会议前七天提出,并将相关书面材料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经主任会议确定为常委会会议建议议题后,再将相关材料在常委会会议前五天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  质询事项必须在受质询机关的职责范围以内。质询的内容应属于违宪违法的问题,拒不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问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领导人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二条  对问题复杂的质询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难以答复的,经由受质询机关提请会议同意,可以会后在主任会议上答复,也可以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答复。

在主任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委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发言讨论是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主要形式。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发言力求简明扼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表决时,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除表决人事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外,其他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别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常委会会议上原则通过的文件,可委托主任会议主持修改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议案和其他事项,应及时行文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和办理。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认真督促落实。必要时,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视察和检查,或者听取执行和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七章  通过事项的公布、督办与其他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方案、人事任免结果和其他事项,除应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行文外,还应通过《常委会公报》、网站或县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常委会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因故不能如期报告的,应及时向常委会作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公报》。对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文件、形成的材料及会议记录要及时立卷归档管理。具体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常委会,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规则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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