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泸常发〔2020〕5号
关于实施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
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2020年6月2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优势和代表作用,创新代表履职形式,推动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共泸溪县委办公室《关于泸溪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泸办发(2020)17号)的通知精神,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县人大代表票决确定年度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
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县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创新;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夯实政府工作民意基
础的有效途径。全县上下一定要深刻认识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凝聚思想共识,积极营造良好氛围,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实施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必须坚持县委的领导,发挥县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县委领导、人大主督、政府主责、代表主体”的工作机制。
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好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初定、组织实施等工作,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形式,开展监督评价工作,推动民生实事项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全体县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集中民意,依法票决,加强监督,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形成项目征集初定、审议票决、监督评估的良好运行机制。
泸溪县人大常委会
2020年6月24日
抄送:州人大常委会,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
县政协、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直副科以上单
位、各乡镇人大
泸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