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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0-10-20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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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常发20206

 

 

关于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6月2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优势和代表作用,创新代表履职形式,进一步推动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共泸溪县委办公室《关于泸溪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泸办发(2020)17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代表票决制),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确定正式项目,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代表票决制的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当年度可以完成,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四条 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尊重民意,坚持规范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切实做到权限法定、运作规范、程序简明、管用可行。

第五条 民生实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征集。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3个月前启动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征集公告,通过座谈、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征集项目建议,同时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县人民政府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普惠共享,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检可评、注重实绩等原则,将群众受益面大、解决呼声较高的事项分轻重缓急纳入民生实事建议项目。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充分利用代表活动平台,广泛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认真听取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整理汇总形成政府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并将建议项目反馈到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项目汇集整理后进行初选,组织相关部门就立项条件、要素保障等开展可行性论证,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形成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县委审定后,按程序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形成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票决的政府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应就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个候选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和完成时限等),在主席团会议上作说明,并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并安排必要时间用于代表审议。代表审议时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询问,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候选项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由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正式项目。正式项目的得票数应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不超过预定的应选数。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政府民生实事项目采取差额表决,差额比例为候选项目的20%—30%。

在代表投票表决前,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票决办法,明确候选项目的差额比例、表决方式、项目确定方法和公布方式等。

项目确定后,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对县人民政府实施民生实事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经票决未能列为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县人民政府应将其作为暂缓实施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待条件成熟时再报县人民代表大会票决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代表票决确定的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编制实施计划,并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民生实事项目工作督查,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扎实推进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其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报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对未能如期完成的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要点,组织代表通过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项目推进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在下年度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报告,并接受人大代表的审议和测评;测评采取以代表团为单位,代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汇总,并与社会测评结果各按50%的比例计算,形成综合评价,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全体会议上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泸溪县人大常委会

2020年6月24日

 

 

 

 

 

 

 

 

抄送:州人大常委会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

县政协、县人武、县人民法院、县民检察院、县直副科以上单

      位、各乡镇人大                                             

泸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6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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