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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9期)

2018-06-27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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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       2018年第2号     (总第233号)

 

  

 

泸溪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议程…………………… (3)

泸溪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3)

关于进一步加强履职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 (9)

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办理及督办实施办法…(14)

泸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21)

关于接受杨再军等辞去泸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24)

关于提请刘国湘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25)

关于提请审议高翔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25)

关于高翔等同志的决定任免通知………………………(26)

关于刘国湘等同志的决定任免通知……………………(27)

泸溪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出、缺席人员名单……(27)

 

 

 

 

 

 

 

 

 

泸溪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议程

(已经2018年3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县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草案);

2、审议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履职监督办法(草案);

3、审议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办理及督办实施办法(草案);

4、审议关于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草案);

5、审议关于杨再军等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有关事项;

6、审议关于高翔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有关事项;

7、其他。

 

泸溪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关键之年,是加快精准脱贫、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之年。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强化监督,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加强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努力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为“打赢五大攻坚战、建设五个新泸溪”作出新的贡献。

一、监督工作

(一)常委会会议

1、审议关于2018年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2017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议并批准2017年度财政决算;

2、审议关于县监察委员会2018年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3、审议关于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4、审议关于农业“八大基地、八大品牌”建设情况、学前教育、2016年度环境质量和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情况4个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5、审议关于2017年度城乡规划计划实施情况及2018年度城乡规划计划的报告;

6、审议关于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7、审议关于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草案);

8、审议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办理及督办实施办法(草案);

9、审议关于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履职监督办法(草案);

10、审议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3—4个部门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

11、开展关于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履职监督工作;

12、审议关于财经、法制、城环3个专委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主任会议

13、审议关于对2017年县本级部分预算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14、审议关于建立“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的报告;

15、审议关于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16、审议关于宗教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17、审议关于农村电商平台建设情况的报告;

18、审议关于“三湘农民健康行”“民族团结进步行”“三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环保世纪行”“司法公正湘西行”和“文保民保法制月活动”情况的报告;

19、审议关于办公室、联工委、内司委、农业委、教科文卫委、民侨委6个委室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备案审查和信访工作

20、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21、积极开展信访工作;

二、专题调研

22、开展对政府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的调研;

23、开展对白沙城区空气质量状况的调研;

三、代表工作

24、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履职学习培训;

25、组织县人大代表活动小组组长专题学习培训;

26、组织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

27、深化“双联”工作,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28、开展履职情况报告工作,全年拟安排6名州人大代表向县人大常委会、50名县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29、加强代表建议督办,提高见面率、办结率和满意率;

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

30、深入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按照要求,认真抓好人大机关扶贫工作队驻村和机关干部结对帮扶工作。

、自身建设

31、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学习教育活动。

 

附:

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18年主要工作安排表

时间

会次

会议内容

责任

单位

2018年

1月

8次

审议关于人事任免有关事项;

联工委

2018年

3月

9次

1、审议关于县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草案);

2、审议关于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履职监督办法

(草案);

3、审议关于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草案);

4、审议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办理及督办实施办法(草

案);

办公室

办公室

法制委

联工委

2018年

5月

10次

1、审议关于学前教育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审议关于环境质量和2017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3、审议关于2016年度环境质量和环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审议意

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4、审议关于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执行情况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5、审议关于农业“八大基地、八大品牌”建设情况审议意见办理情

况的报告;

 

 

教科文卫委

城环委

城环委

内司委

农业委

2018年

7月

11次

1、审议关于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运行情况报告;

2、审议关于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审议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情况报告,并批准2017年财政决算;

4、审议关于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及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5、审议关于2017年度城乡规划计划实施情况及2018年度城乡规

划计划情况的报告;

财经委

财经委

财经委

财经委

城环委

2018

9月

12次

1、审议关于对政府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的调研报告;

2、审议关于对白沙城区空气质量状况的调研报告;

3、审议关于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4、审议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重点

听取3—4个部门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

各调研组

城环委

法制委

联工委

2018年

11月

13次

1、审议关于财经、法制、城环3个专委工作情况的报告;

2、审议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3、审议关于县监察委员会2018年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4、审议关于6名州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报告;

5、开展关于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履职监督工作;

各专委

财经委

内司委

联工委

相关委室

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议2018年主要工作安排表

注:常委会时间、内容若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临时性事项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2018年主任会议主要工作安排表

时间

会次

会议内容

责任

单位

2018年

1月

18次

审议关于人事任免有关事项;

联工委

2018年

2月

19次

1、审议关于县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草案);

2、审议关于2018年岗位责任制(草案);

3、审议关于开展春节走访慰问活动的工作方案(草案)

4、关于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的有关事项;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党  组

2018年

3月

20次

1、审议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办理及督办实施办法

(草案);

2、审议关于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履职监督办法

(草案);

3、审议关于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草案);

联工委

办公室

法制委

2018年

4月

21次

1、审议关于对政府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调研的工作方案(草案);

2审议关于对白沙城区空气质量状况调研的工作方案(草案)

办公室

城环委

2018年

5月

22次

1、审议关于学前教育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审议关于环境质量和2017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3、审议关于2016年度环境质量和环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审议意

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4、审议关于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执行情况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5、审议关于农业“八大基地、八大品牌”建设情况审议意见办理情

况的报告;

教科文卫委

城环委

城环委

内司委

农业委

2018

6月

23次

1、审议关于宗教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审议关于农村电商平台建设情况的报告;

民侨委

农业委

2018年

7月

24次

1、审议关于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运行情况报告;

2、审议关于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审议关于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及其它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4、审议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情况报告,并批准2017年财政决算;

5、审议关于2017年度城乡规划计划实施情况及2018年度城乡规划计划情况的报告;

财经委

 财经委

 财经委

 财经委

 城环委

2018

8月

25次

1、审议关于建立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固定资产管理情

况制度的报告;

2、审议关于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财经委

预算工委

时间

会次

会议内容

责任

单位

2017

9月

26次

1、审议关于对政府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的调研报告;

2、审议关于对白沙城区空气质量状况的调研报告;

3、审议关于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4、审议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重

点听取3-4个部门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

各调研组

城环委

法制委

联工委

2018年

10月

27次

审议关于“三湘农民健康行”“民族团结进步行”“三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环保世纪行”“司法公正湘西行”和“文保民保法制月”“五行一活动”情况的报告;

相关委室

2018年

11月

28次

1、审议关于财经、法制、城环3个专委工作情况的报告;

2、审议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3、审议关于县监察委员会2018年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4、审议关于6名州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报告;

5、开展关于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履职监督工作;

各专委

财经委

内司委

联工委

相关委室

2018年

12月

29次

1、审议关于2018年办公室、联工委、内司委、农业委、教科文卫

委、民侨委6个委室工作情况的报告;

2、审议关于对2017年县本级部分预算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的

报告;

相关委室

预算工委

注:主任会议内容及时间若需临时性调整,由办公室通知。

 

泸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履职

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工作监督,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并听取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报告和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本级及上级人大代表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形成审议意见。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依法监督,注重实效原则;

(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整改原则;

(四)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履职监督工作分年度进行,原则上为届内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实现履职监督全覆盖。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履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部分省州县人大代表组成。

第七条  履职监督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对口联系原则负责对履职监督对象开展履职监督工作。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八条  制定工作方案

(一)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履职监督工作方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年度工作方案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工作要求、结果运用等。

第九条  组织监督调查

(一)开展监督调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走访、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形式收集、了解、听取各方面意见。 调查应实事求是,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按管理权限,可征求县委和“一府一委两院”党组的意见,必要时征求纪检、政法、审计等方面意见。在调查中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调查小组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二)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工作小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议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调查方式、调查内容、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

第十条  开展履职评议

(一)报告履职情况。监督对象在县人大常委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

(二)听取调查意见。调查小组向县人大常委会议报告对监督对象的调查情况。

(三)现场询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参加会议的人大代表根据监督对象的履职报告和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就相关问题进行现场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监督对象有必要进行书面答复的,监督对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回复。监督对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的评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进行说明。

(四)民主测评。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结果分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次。满意票占实到会组成人员90%以上且不满意票在5%以下的为很满意;满意票占实到会组成人员70%以上且不满意票在10%以下的为满意;满意票占实到会组成人员60%(含60%)以上且不满意票在15%以下(含15%)的为基本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占实到会组成人员60%以上或不满意票占到会组成人员30%以上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  反馈意见

(一)会议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当将评议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二)县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民主测评结果、需要整改的问题,书面反馈到监督对象本人及单位。

第十二条  整改落实

(一)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监督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书面整改方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监督对象就需要整改的问题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问题整改方案,6个月内书面报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专门听取、审议整改情况的报告。对整改不力的,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再组织整改满意度测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履职监督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书面报告、向监督对象上一级机关书面通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有关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同时将评议情况、民主测评情况、建议意见等抄送县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监督对象民主测评结果为不满意且在整改期限内不整改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但反映问题较多的、对存在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进一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必要时可依法组织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

第十五条  调查工作中发现监督对象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办理及

督办实施办法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办理和督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表建议的提出

1、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依法参加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

2、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代表提出涉及具体司法案件、招标投标等具体经济活动的,按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外的其他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

3、代表可以通过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一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联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符合其真实意愿。

4、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对所联系乡镇的县人大代表撰写建议的指导,保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经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审核后,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受理;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经所在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审核后,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

二、代表建议的办理

1、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等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答复代表。

2、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受理,并按其内容分别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党委、人民团体等单位研究办理交办,具体工作由会议工作机构负责。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并按其内容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党委、人民团体等单位研究办理交办,具体工作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

3、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具体办理。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所属工作部门具体办理,并将具体办理单位告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4、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5、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专题研究,确定为重点处理件,重点督办。

6、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责任。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督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办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研究解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涉及面广、承办单位多、协调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办理。

7、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代表来访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8、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答复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并明确注明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意见。

9、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客观、具体、明确地答复代表:

(1)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情况答复代表;

(2)所提事项已经列入工作计划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和解决时限答复代表;

(3)所提事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

(4)所提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并答复代表。

10、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规范格式行文,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11、承办单位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事项,应当跟踪落实;已经解决或者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代表,同时抄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12、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和答复情况的意见。

代表应当自收到答复一个月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办理单位反馈对办理和答复情况的意见。代表反馈不满意意见时,应当注明不满意的具体原因。

代表对办理和答复不满意的,要重新交办,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13、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部分承办单位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报告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印发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应当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其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做到届内全覆盖。评议方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办理单位说明情况,或者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办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的;

(2)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答复代表时,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3)贻误办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

15、县人大常委会将办理代表建议和批评意见列入考核承办单位人大工作的重要依据,承办单位要注重办理实效,做到见面率、答复率、落实率、满意率“四个100%”。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点处理建议,未办理落实的单位,扣年度绩效考核分值的50%。

三、代表建议的督办

1、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牵头,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共同参与督办,形成领导与委办督办的整体合力。

2、县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内容涉及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民政府承办的所有代表建议,均属于督办范围。

3、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双联”分工,带领分管委室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对所联系乡镇的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的督办工作,及时了解代表建议的办理动态,督促指导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建议督办的组织协调,提供代表建议相关资料,全程跟踪并会同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会及办事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展督办工作。

4、突出督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处理件、承办单位自己确定的重点办理件、督办屡提未决的建议件、跟踪续办的建议件,做到点面结合,整体推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

5、采取深入督办单位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代表评议等方式开展督办工作。督办工作可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督办承办单位责任分解落实情况;第二阶段,督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具体进展情况;第三阶段,督办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和代表不满意的代表建议。

6、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要按时督办,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办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实绩得分的重要依据。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点处理建议,督办未办结的,各委室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实绩扣2分。

 

泸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备案审查、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定主体,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法制委)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审查、备案等具体工作(包括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作出的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决议、决定),其他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应当配合其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由报备机构负责具体报备工作。

第五条  报备机构报备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审查报告一份、规范性文件正本三份、制定说明和参考依据三套;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性资料一套。

第六条  县人大法制委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报备形式要件的,应当进行登记;不符合报备形式要件的,通知报备机构补充相应资料或重新报送备案。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八条  县人大法制委对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由县人大法制委提出联合审查书面建议,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可以采取各自分别审查、会议集中审查的形式,联合审查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法制委单独或根据联合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认为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县人大法制委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其自行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制定机关自收到建议自行修改或废止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研究是否自行修改或废止,并向县人大法制委报送结果。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按本办法报送备案审查。

制定机关收到自行修改或废止意见后,不予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销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议案。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公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有权向县人大法制委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由县人大法制委接收、登记,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查、研究完毕并反馈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或者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公告、通告、通知、命令、办法、细则等公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接受杨再军等辞去泸溪县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已经2018年3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泸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杨再军、谭玉艳辞去泸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由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泸溪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4月3日

 

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刘国湘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

刘国湘同志任县统计局局长;

彭顺田同志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杨宏斌同志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免去杨世友同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

因机构更名,杨宏斌同志原任职务自然消失,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请予审议。

 

 

县长:向恒林

2018年2月22日

 

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高翔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县人大常委会:

现提请:

高翔、于磊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两年)。

免去石宝明同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请审议决定。

 

县长:向恒林

2018年3月7日

 

关于高翔等同志的决定任免通知

 

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泸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高翔同志为泸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于磊同志为泸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决定免去:

石宝明同志泸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特此通知。

 

 

   泸溪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4月3日

 

关于刘国湘等同志的决定任免通知

 

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泸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刘国湘同志为泸溪县统计局局长;

彭顺田同志为泸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杨宏斌同志为泸溪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决定免去:

杨世友同志泸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

特此通知。

 

 

                                                          泸溪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4月3日

 

 

泸溪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出、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30人)

 任:符鸿雁

副主任:胡小明  石海林      胡世和  周江南

 员:邓云军  邓光满      向义庭  向自芳  

刘本才      许祥红  孙科勇  杜远忠

李海涛  李耀平      杨大义  杨秀祥

杨官双  杨启军  金显友  徐助满  曹必岩  

吴兴兵          颜水莲

 假:(3人)

黄海龙  程邦杰  刘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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