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履职监督
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8年3月2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大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工作力度,拓宽监督渠道,不断完善监督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泸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履职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打赢五大攻坚战、建设五个新泸溪”战略,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为助推县域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二、组织领导
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成立县人大常委会履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对口联系原则,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任各履职监督工作小组组长,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部分州县人大代表组成。
三、监督对象
张明永 县人社局局长
张 峰 县发改局局长
谭子好 县教体局局长
杨付红 县林业局局长
吴光华 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杨志芳 县法院副院长
上述监督对象,若职务发生调整,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另行确定。
四、监督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按对口联系原则深入到监督对象单位,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察看、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监督对象履行职能职责情况。
(二)监督对象在县人大常委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内容包括履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等,字数控制在4000以内。
(三)听取调查意见。监督调查工作小组向常委会议报告监督对象的调查意见。
(四)监督对象根据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
(五)时间安排。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为监督调查阶段,11月中下旬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履职监督评议会议。
六、结果运用
(一)监督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书面报告、向监督对象上级机关通报履职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监督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分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并将测评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
(三)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并在整改期限内不整改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但反映问题较多的、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进一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必要时可依法组织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
泸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