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履职
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工作监督,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并听取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报告和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本级及上级人大代表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形成审议意见。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依法监督,注重实效原则;
(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整改原则;
(四)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履职监督工作分年度进行,原则上为届内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实现履职监督全覆盖。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履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部分省州县人大代表组成。
第七条 履职监督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对口联系原则负责对履职监督对象开展履职监督工作。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八条 制定工作方案
(一)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履职监督工作方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年度工作方案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工作要求、结果运用等。
第九条 组织监督调查
(一)开展监督调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走访、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形式收集、了解、听取各方面意见。 调查应实事求是,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按管理权限,可征求县委和“一府一委两院”党组的意见,必要时征求纪检、政法、审计等方面意见。在调查中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调查小组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二)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工作小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议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调查方式、调查内容、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
第十条 开展履职评议
(一)报告履职情况。监督对象在县人大常委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
(二)听取调查意见。调查小组向县人大常委会议报告对监督对象的调查情况。
(三)现场询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参加会议的人大代表根据监督对象的履职报告和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就相关问题进行现场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监督对象有必要进行书面答复的,监督对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回复。监督对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的评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进行说明。
(四)民主测评。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结果分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次。满意票占实到会组成人员90%以上且不满意票在5%以下的为很满意;满意票占实到会组成人员70%以上且不满意票在10%以下的为满意;满意票占实到会组成人员60%(含60%)以上且不满意票在15%以下(含15%)的为基本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占实到会组成人员60%以上或不满意票占到会组成人员30%以上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 反馈意见
(一)会议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当将评议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二)县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民主测评结果、需要整改的问题,书面反馈到监督对象本人及单位。
第十二条 整改落实
(一)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监督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书面整改方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监督对象就需要整改的问题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问题整改方案,6个月内书面报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专门听取、审议整改情况的报告。对整改不力的,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再组织整改满意度测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履职监督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书面报告、向监督对象上一级机关书面通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有关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同时将评议情况、民主测评情况、建议意见等抄送县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监督对象民主测评结果为不满意且在整改期限内不整改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但反映问题较多的、对存在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进一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必要时可依法组织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
第十五条 调查工作中发现监督对象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