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办理及督办实施办法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办理和督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表建议的提出
1、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依法参加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
2、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代表提出涉及具体司法案件、招标投标等具体经济活动的,按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外的其他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
3、代表可以通过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一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联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符合其真实意愿。
4、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对所联系乡镇的县人大代表撰写建议的指导,保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经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审核后,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受理;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经所在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审核后,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
二、代表建议的办理
1、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等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答复代表。
2、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受理,并按其内容分别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党委、人民团体等单位研究办理交办,具体工作由会议工作机构负责。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并按其内容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党委、人民团体等单位研究办理交办,具体工作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
3、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具体办理。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所属工作部门具体办理,并将具体办理单位告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4、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5、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专题研究,确定为重点处理件,重点督办。
6、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责任。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督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办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研究解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涉及面广、承办单位多、协调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办理。
7、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代表来访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8、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答复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并明确注明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意见。
9、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客观、具体、明确地答复代表:
(1)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情况答复代表;
(2)所提事项已经列入工作计划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和解决时限答复代表;
(3)所提事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
(4)所提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并答复代表。
10、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规范格式行文,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11、承办单位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事项,应当跟踪落实;已经解决或者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代表,同时抄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12、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和答复情况的意见。
代表应当自收到答复一个月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办理单位反馈对办理和答复情况的意见。代表反馈不满意意见时,应当注明不满意的具体原因。
代表对办理和答复不满意的,要重新交办,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13、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部分承办单位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报告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印发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应当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其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做到届内全覆盖。评议方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办理单位说明情况,或者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办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的;
(2)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答复代表时,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3)贻误办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
15、县人大常委会将办理代表建议和批评意见列入考核承办单位人大工作的重要依据,承办单位要注重办理实效,做到见面率、答复率、落实率、满意率“四个100%”。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点处理建议,未办理落实的单位,扣年度绩效考核分值的50%。
三、代表建议的督办
1、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牵头,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共同参与督办,形成领导与委办督办的整体合力。
2、县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内容涉及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民政府承办的所有代表建议,均属于督办范围。
3、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双联”分工,带领分管委室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对所联系乡镇的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的督办工作,及时了解代表建议的办理动态,督促指导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建议督办的组织协调,提供代表建议相关资料,全程跟踪并会同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会及办事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展督办工作。
4、突出督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处理件、承办单位自己确定的重点办理件、督办屡提未决的建议件、跟踪续办的建议件,做到点面结合,整体推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
5、采取深入督办单位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代表评议等方式开展督办工作。督办工作可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督办承办单位责任分解落实情况;第二阶段,督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具体进展情况;第三阶段,督办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和代表不满意的代表建议。
6、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要按时督办,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办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实绩得分的重要依据。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点处理建议,督办未办结的,各委室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实绩扣2分。
